在實際生活過程中,我們可能聽說過“折舊”這一個概念,很多人會存在困惑。其實我國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進行計算,主要分為稅法折舊和會計折舊。在對固定資產折舊的過程中,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至關重要的。接下來,找法網小編將針對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低年限問題,為大家做出詳細的回答。
一、固定資產的稅法折舊年限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本條的規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為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一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筑物的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現實使用情況。
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于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墻等;
房屋、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低折舊年限為10年。
飛機、火車、輪船作為交通工具,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較強,價值較高,使用期限相對較長,折舊年限也相應較長;機器、機械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較長等特性,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
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低折舊年限為10年. 其中:
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配套設施; 輪船,包括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
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低折舊年限為5年。
此類固定資產,是除機械、機器和其他生產設備之外,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其低
折舊年限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低折舊年限為4年。
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相對而言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其折舊年限也就應相應較短,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低折舊年限為4年。
此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五)電子設備,低折舊年限為3年。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設備的低折舊年限為5年,考慮到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較快、電子設備的使用年限相對縮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設備的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使企業的折舊扣除額向前提前。
本條所稱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與稅法規定的低折舊年限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低年限”為大家做出的回答。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固定資產的稅法折舊年限依據固定資產的類型不同,年限也不是不相同的。房屋低折舊期為二十年,飛機等為十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四年,家具等為五年,電子設備為三年等等。